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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組長 - 教務組 | 2022-09-14 | 人氣:72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9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07584A號辦理。
二、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2)無前款人員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3)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三、 為維護本土語文師資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有關本土語文教學人員資格應符合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以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前開教學人員須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原住民族語需高級以上能力證明),或依國民教育法第11條第5項規定,為91年6月30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爰自111學年度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閩南語文及客語文教學人員須符合前揭辦法規定。
四、 請貴校辦理本土語文教學人員聘用或其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時,務必依前開說明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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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