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現職軍公教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 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3月4日桃教政字第1140016172號函)
1.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 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 照,違反者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選舉、罷 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已在臺灣設 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臺灣人民倘在中國大陸設有 戶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依 法須註銷其臺灣戶籍。
2.依中共行政實務運作,申領定居證與申領身分證在時 間及行政程序上已高度密接。鑑於行為人主觀上已有 高度意願成為中國大陸公民,客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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