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委請中埔國小(本市特殊教育輔導團)辦理本市113年度特教專業研習課程培訓(54小時研習)一案,請查照。
一、
依據本局113年5月23日桃教特字第1130048193號函及中埔國小113年6月6日埔輔小字第1130004171號函辦理。
二、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7條規定:「(第2項)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第3項)前項所稱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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