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 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報備及登錄作業
公告 2025-06-02 · 人事 · 人事室 · 點閱數:53
一.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
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
還, 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者飲 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
得參 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
等情 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
得參 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
規 定,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
對 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二.原函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