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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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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 人事 · 人事室 · 點閱數:60
詳如附件
1) 376735100E_1130121489_ATTACH1.pdf
2) 376735100E_1130121489_pri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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