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府於112年6月17日府法濟字第1120164250號令修正發布
第 10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於同一幼兒園得連任一次。
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連任,應在第一任任期屆滿前,於本府所定期限內,檢
具學經歷與資格證明文件、現任績效報告及基本經營方針,向本府提出連
任申請。
前項連任申請,經本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
報請本府聘任之;連任申請未獲同意者,該公立幼兒園應列為園長出缺公
立幼兒園,並依規定辦理園長遴選事宜。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學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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