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教育部105年11月25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42366C號函辦理。 |
二、 | 部分修正條文簡要說明如下: |
(一) | 因應增列第2-1點,修正第2點文字。 |
(二) | 修正第3點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依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兼職機關(構)之範圍納入規範。 |
(三) | 修正第4點有關教師得兼任職務改以正面表列方式敘寫為原則,併將現行已鬆綁之教師兼職法令納入規範,以利學校遵循。 |
(四) | 修正第10點為由各校(大學)視教師兼職態樣及實際情況訂定回饋機制,不以收取學術回饋金為限。 |
三、 | 檢附發布令影本、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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