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依據桃園市政府106年01月24日桃教終字第1060005963號函辦理。
二、106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額如下: (1)10年:4000元。(2)20年:6000元。(3)30年:8000元。 (4)40年:10000元
三、資深優良教師大致應符資格為:
(一) 在職編制內有給之專任教師資深優良教師年資計算至民國106年7月31日止。
(二) 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即民國96、86、76、66年8月份到職者)。稱所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所稱成績優良,指最近十年考績或評鑑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即4條2款以上)。
(三) 至連續年資及得採計辦理獎勵年資解釋請參閱附件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修正規定第四及第六點。
四、目前初查本校無符合資深優良教師資格者。 若有符合資格條件同仁檢証(1. 歷任服務學校服務証明。2. 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3. 初任教職派令或敘薪通知書)向人事室申請請獎事宜。
五、因請獎資格牽涉老師職前年資如代理教師、兵役年資、留職停薪等,事關權益,本室基本資料難免疏漏,請各老師詳閱附件「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修正規定」中六、採計獎勵年資規定,關心自己權益,有任何疑問者或遺漏者能主動告知俾及時辦理(同時登載本校網站最新消息)。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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