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5條,業經教育部於112年9月26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21763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2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21763D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
三、 |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陳小姐(電話:02-77367456)。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所稱專業輔導人力,指下列人員:
一、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社會工作人員。
二、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所定之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 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三、學生輔導法第三條所定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 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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