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113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工作實施計畫」辦理。
二、 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第1項)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3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第2項)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為期3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
三、&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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