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 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 還, 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者飲 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 得參 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 等情 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 得參 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 規 定,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 對 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二.原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