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4年4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400000011號函辦理。 二、 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業經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於114年1月21日三讀通過,並於114年3月21日奉總統公布,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三、 為利本市國小各校核算短期(3個月以下)代理教師按日計算薪資標準,爰依行政院調增之教育人員待遇支給等相關規定,修訂本市國民小學短期代理教師費用支出標準,並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 四、 檢附「桃園市國民小學短期代理教師費用支出標準」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