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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組長 - 教導處 | 2026-03-02 | 點閱數: 17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12月31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140146號函及行政院114年12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144002425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部業以114年12月31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140146號函檢送修正「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及 「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核定本)各1份,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本次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導師職務加給,由每月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調高至4,000元;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國民小學由336元調高至405元。
三、    為利本市國小各校核算短期(3個月以下)代理教師按日計算薪資標準,爰依行政院調增之教育人員待遇支給等相關規定,修訂本市國民小學短期代理教師費用支出標準,並溯自114年9月1日生效。
四、    本案代理教師費用請由貴校用人費用項下支應,倘有不足再向本局申請經費補助。
五、    檢附「桃園市國民小學短期代理教師費用支出標準」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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